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再更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更㈡字第三號
上訴人即再審被告乙○○即再審原告凱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本院前開裁定,其當事人欄,將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僅書為「再審被告」者,更正為「上訴人即再審被告」;又將被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僅書為「再審原告」,更正為「被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既有錯誤,爰依前開法條,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陳繼先~B3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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