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再輝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再輝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