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相對人甲○○、債務人 吳寬惠 即 吳寬輝 、乙○○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更正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其事實二有關借款金額之敘述(所附借據借款金額為新台幣310萬元,另有信用卡債務)。
二、持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