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87號上訴人即原告金威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美鳳 送達代收人 楊明廣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2587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捌拾壹萬肆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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