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73號上訴人 祝正華 被上訴人 許翌 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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