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27號上訴人 阮語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因99年國字第27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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