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01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梁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2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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