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8號

聲請人 蔡孟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8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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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維堡油漆工程有限公司陳瑭維

聯邦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3年11月8日

400,000元

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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