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號

聲請人 梁妙莊黃富田黃燕能 之繼承人

黃于容 即黃富田即黃燕能之繼承人

黃于庭 即黃富田即黃燕能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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