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號
黃于容 即黃富田即黃燕能之繼承人
黃于庭 即黃富田即黃燕能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088-ND-0000000-0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