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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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號

聲請人 莊德發元坤精密實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元坤精密實業社莊德發

台中商業銀行

北太平分行

113年9月30日

35,211元

KPA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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