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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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請人 林助信 律師即 劉松藩 即劉 蔡雲卿 之遺產管理人

劉政林劉蔡雲卿 之繼承人

劉政宏 即劉蔡雲卿之繼承人

劉玲玲 即劉蔡雲卿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 楊婷琪

同代理人稽徵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088-NA-0000000-0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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