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