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小字第8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雷益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許秀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小字第8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雷益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