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小字第8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益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9,9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