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勞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簡字第9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 律師
       劉志鵬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素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熊志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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