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簡字第9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 律師
劉志鵬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素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熊志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