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簡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七三三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公館鄉福基村福基二六二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