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三五八號
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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