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宜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宜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謝宜玲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3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受刑人謝宜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8.10.21│98.09.03│98.10.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南投地檢98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4230號│偵字第25546號│偵字第25546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99年度簡字第98│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號│2034號│20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2.22│99.12.30│99.12.30│├───┼────┼───────┼───────┼───────┤│確定│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簡字第98│100年度台上字│100年度台上字││││號│第1445號│第1445號││├────┼───────┼───────┼───────┤│判決│確定日期│99.03.15│100.03.24│100.03.24│├───┴────┼───────┼───────┼───────┤││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0年││備註│執字第3658號│度執字第4719號│度執字第4719號│││(已執畢)│(尚未執行)│(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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