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41號上訴人乙○○上列甲○○與被告奇軒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5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訴訟費用新台幣10,245元。
二、上訴人為奇軒建設有限公司。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