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抗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2385號
98年度交抗字第2389號98年度交抗字第2390號98年度交抗字第2391號98年度交抗字第2392號98年度交抗字第2393號98年度交抗字第2394號98年度交抗字第2395號98年度交抗字第2396號98年度交抗字第2397號98年度交抗字第2398號98年度交抗字第2399號98年度交抗字第2400號98年度交抗字第2401號98年度交抗字第2402號98年度交抗字第2403號98年度交抗字第2404號98年度交抗字第2405號98年度交抗字第2406號98年度交抗字第2407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 王鍾琳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所為98年度交聲字第3066至3085號裁定(原處分案號:北監自裁字裁40-CUP142060、40-CUP1418
83、40-CUP141431、40-CUP141237、40-CUP141236、40-CUP1410
86、40-CUP140990、40-CUP140989、40-CUP140988、40-CUP1409
87、40-CUP140825、40-CUP140824、40-CUP140636、40-CUP1406
35、40-CUP140634、40-A00000000、40-CUP142828、40-CNP3010
78、40-CNP301077、40-CNP3000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業於民國(下同)94年4月5日委託車商售出,同年6月7日辦理過戶予 楊鎮首 時,監理單位所有稅、費、罰款均須繳清方能完成過戶,為何層層把關之相關單位如此草率,完全未告知尚有違規罰單未繳清,卻將本件逕送行政執行署?且自辦理過戶後迄94年11、12月抗告人接獲監理所來函告知有20筆交通違規之期間內,抗告人均未收到任何催繳通知或電話告知,亦未收到舉發通知單之送達。而抗告人於接獲監理所來函後,立即通知車商與前開車輛之買受人楊鎮首至樹林監理所辦理責任歸屬,嗣後經抗告人以電話查詢,抗告人名下並無任何罰單,為何事隔4年之後卻接到執行令,相關單位是否有違程序正義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處分人不服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以司法狀紙提出聲明異議,載明裁決日期、字號及理由,交由本所(臺北區監理所)轉送管轄法院」之說明,亦載於本件由抗告人或其配偶所收受之各該裁決書之附記欄,是受處分人應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法定期間內對上開裁決書聲明異議,受處分人聲明異議須合於此等程序規定,法院始得受理為實體之審查。末按,如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抗告人王鍾琳因其原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94
年6月7日過戶予楊鎮守前,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涉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又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因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理以上之違規,經警逕行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分別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罰鍰,各該裁決書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送達抗告人位於台北縣○○市○○街○○號2樓之住所,分別由抗告人本人親自收受或其同居人即配偶 傅雙喜 代收,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送達證書在卷足稽,則其聲明異議之法定不變期間,自各該裁決書送達之翌日即94年11月23日、94年11月25日、94年12月15日起,加計在途期間2日後,至同年12月14日、12月16日、95年1月5日即已分別屆滿,乃抗告人遲至98年8月6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此有抗告人異議狀上原處分機關之收文戳章可稽,自已逾越法定不變期間,且屬無從命補正,原審法院基此以抗告人逾期提起聲明異議,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經核尚無不合。
㈡次查,上開裁決書已載明受抗告人為處分人,並於附記欄上
載「受處分人不服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以司法狀紙提出異議,…」,上開裁決書既已合法送達抗告人,經抗告人或其配偶收受,抗告人如就上開裁決內容有所不服,除通知車商處理外,自應依裁書上所載方式提出異議,是上開裁決縱有抗告意旨所稱之行政疏失云云,依「先程序後實體」之訴訟法則,抗告人聲明異議既已逾期,程序上既不合法,法院自無從再就抗告人上開爭執事項為實體審究,而抗告人是否因所託非人,致因他人之交通違規遭監理機關裁罰致受有金錢損失,乃抗告人得否另循民事訴訟或調解等救濟途徑,向應負責之人求償之問題,與抗告人應負之行政處罰責任無涉。綜上,抗告人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附表一:
┌─┬──────┬────┬────┬────┬────┬────┬────┬────┬────┐│編│裁決書日期及│本院裁定│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原舉發通│處罰主文│舉發條文│送達受處││號│號碼│案號││││知單所載│罰鍰(新││分人時間││││││││應到案日│臺幣)││││││││││期││││├─┼──────┼────┼────┼────┼────┼────┼────┼────┼────┤│1│94年11月21日│98年度│94年5月│臺北縣新│在道路收│94年7月│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1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19日下午│店市中興│費停車處│31日││管理處罰│22日│││40-CUP14206│第3071號│3時46分│路│所停車不│││條例第56│(傅雙喜│││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2│94年11月21日│98年度│94年5月│臺北縣新│在道路收│94年7月│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1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18日下午│店市中興│費停車處│31日││管理處罰│22日│││40-CUP141883│第3072號│6時31分│路│所停車不│││條例第56│(傅雙喜│││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3│94年11月21日│98年度│94年5月│臺北縣新│在道路收│94年7月│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1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13日上午│店市中正│費停車處│24日││管理處罰│22日│││40-CUP141431│第3073號│7時10分│路│所停車不│││條例第56│(傅雙喜│││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4│94年11月21日│98年度│94年5月│臺北縣新│在道路收│94年7月│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1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12日下午│店市中正│費停車處│24日││管理處罰│22日│││40-CUP141237│第3075號│8時52分│路│所停車不│││條例第56│(傅雙喜│││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5│94年11月21日│98年度│94年5月│臺北縣新│在道路收│94年7月│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1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12日下午│店市中正│費停車處│24日││管理處罰│22日│││40-CUP141236│第3074號│1時8分│路│所停車不│││條例第56│(傅雙喜│││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6│94年11月21日│98年度│94年5月│臺北縣新│在道路收│94年7月│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1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11日下午│店市中正│費停車處│24日││管理處罰│22日│││40-CUP141086│第3076號│2時44分│路│所停車不│││條例第56│(傅雙喜│││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7│94年11月21日│98年度│94年5月│臺北縣新│在道路收│94年7月│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1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10日下午│店市中正│費停車處│24日││管理處罰│22日│││40-CUP140990│第3077號│6時48分│路│所停車不│││條例第56│(傅雙喜│││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8│94年11月21日│98年度│94年5月│臺北縣新│在道路收│94年7月│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1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10日下午│店市中正│費停車處│24日││管理處罰│22日│││40-CUP140989│第3079號│2時58分│路│所停車不│││條例第56│(傅雙喜│││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9│94年11月21日│98年度│94年5月│臺北縣新│在道路收│94年7月│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1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10日中午│店市中正│費停車處│24日││管理處罰│22日│││40-CUP140988│第3078號│12時10分│路│所停車不│││條例第56│(傅雙喜│││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10│94年11月21日│98年度│94年5月│臺北縣新│在道路收│94年7月│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1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10日上午│店市中正│費停車處│24日││管理處罰│22日│││40-CUP14987│第3080號│7時32分│路│所停車不│││條例第56│(傅雙喜│││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11│94年11月21日│98年度│94年5月│臺北縣新│在道路收│94年7月│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1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9日下午9│店市中正│費停車處│24日││管理處罰│22日│││40-CUP140825│第3081號│時3分│路│所停車不│││條例第56│(傅雙喜│││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12│94年11月21日│98年度│94年5月│臺北縣新│在道路收│94年7月│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1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9日下午2│店市中正│費停車處│24日││管理處罰│24日│││40-CUP140824│第3082號│時34分│路│所停車不│││條例第56│(傅雙喜│││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13│94年11月21日│98年度│94年5月│臺北縣新│在道路收│94年7月│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1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6日下午3│店市中正│費停車處│16日││管理處罰│22日│││40-CUP140636│第3083號│時12分│路│所停車不│││條例第56│(傅雙喜│││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14│94年11月21日│98年度│94年5月│臺北縣新│在道路收│94年7月│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1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6日下午2│店市中正│費停車處│16日││管理處罰│22日│││40-CUP140635│第3085號│時10分│路│所停車不│││條例第56│(傅雙喜│││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15│94年11月21日│98年度│94年5月│臺北縣新│在道路收│94年7月│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1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6日上午7│店市中正│費停車處│16日││管理處罰│22日│││40-CUP140634│第3084號│時8分│路│所停車不│││條例第56│(傅雙喜│││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16│94年12月13日│98年度│94年5月│臺北縣新│在道路收│94年8月7│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2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26日下午│店市中興│費停車處│日││管理處罰│14日│││40-CUP14828│第3070號│3時30分│路│所停車不│││條例第56│(王鍾琳│││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17│94年12月13日│98年度│94年6月3│臺北縣三│在道路收│94年8月│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2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日中午12│重市疏洪│費停車處│19日││管理處罰│14日│││40-CNP301078│第3066號│時11分│東│所停車不│││條例第56│(王鍾琳│││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18│94年12月13日│98年度│94年6月3│臺北縣三│在道路收│94年8月│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2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日上午7│重市捷運│費停車處│19日││管理處罰│14日│││40-CNP301077│第3067號│時5分│路│所停車不│││條例第56│(王鍾琳│││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19│94年12月13日│98年度│94年5月│臺北縣三│在道路收│94年8月7│1200元│道路交通│94年12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31日上午│重市捷運│費停車處│日││管理處罰│14日│││40-CNP300064│第3068號│7時37分│路│所停車不│││條例第56│(王鍾琳│││號││││依規定繳│││條第1項│收受)│││││││費│││第11款││└─┴──────┴────┴────┴────┴────┴────┴────┴────┴────┘附表二:
┌─┬──────┬────┬────┬────┬────┬────┬────┬────┬────┐│編│裁決書日期及│本院裁定│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原舉發通│處罰主文│舉發條文│送達受處││號│號碼│案號││││知單所載│罰鍰(新││分人時間││││││││應到案日│臺幣)││││││││││期││││├─┼──────┼────┼────┼────┼────┼────┼────┼────┼────┤│1│94年11月21日│98年度│94年5月│臺北市水│駕駛人行│94年7月│2400元│道路交通│94年11月│││北監自裁字裁│交聲字│31日上午│源快速道│車速度,│20日││管理處罰│22日│││40-A00000000│第3069號│2時25分│路下師大│超過規定│││條例第40│(傅雙喜│││號│││路│之最高時│││條第1項│收受)│││││││速20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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