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51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名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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