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33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莉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56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