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鋒維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

法官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巧玲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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