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鋒維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
法官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巧玲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鋒維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
法官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巧玲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