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89號
原 告 高澄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寶珠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40,810元(
計算式詳如原告100年4月8日補正陳報狀所載),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3,375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
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僅得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提出抗
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