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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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一四一二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洪耀臨 律師
一、原告乙○○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三萬元,應繳裁判費五千七百三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四千七百三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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