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高雄市 吳氏 宗祠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吳氏宗祠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吳氏宗祠捐助章程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吳氏宗祠,經報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六十一年三月七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六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董監事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四冊第七頁第一一二號)。為因應實際需要,乃提請第九屆第九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第九條規定修正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吳氏宗祠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修正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十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郭慧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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