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554、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本件連續罪行而為累犯,均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福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