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98號聲請人 黃淑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涂菀君┌─────────────────────────────────────────────┐│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2198-0│1│1000││├──┼──────────────┼──────────────┼───┼────┼───┤│0002│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2199-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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