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勞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屏勞
簡字第1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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