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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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3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木畢 以上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李國雄 等人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234號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000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