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苗簡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濟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濟炫犯散布猥褻圖畫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2項。
(二)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5557號被告羅濟炫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銅鑼鄉朝陽村9鄰朝東25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濟炫基於散布猥褻圖畫之犯意,於民國99年3月31日23時22分許,在其位於苗栗縣銅鑼鄉朝陽村9鄰朝東25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至「卡提諾論壇」網站,以其向該論壇申請之「Z0000000000」會員帳號建立不特定人均得透過電腦網路瀏覽、標題為「高中生的奶奶對鏡自拍33P」之內容為裸露女性胸部、生殖器及撫摸裸露女性生殖器官等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厭惡而侵害性道德情感之猥褻圖片張貼於上開論壇,以此方式使不特定多數人得進入上開網頁觀覽。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警員向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調閱用戶資料後,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羅濟炫於警詢、偵訊│被告坦承張貼上開猥褻圖│││時之自白│片,達一定積分之人皆得││││觀覽之事實。│├──┼───────────┼───────────┤│2│卡提諾論壇列印資料10紙│證明被告張貼之猥褻圖片│││(含圖片)│,含有裸露女性胸部、生││││殖器及撫摸裸露女性生殖││││器官等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厭惡而侵害性道德情感,││││及最少積分3分者即可觀││││覽上開圖片之事實。│├──┼───────────┼───────────┤│3│奇摩公文回覆信箱資料1│證明帳號「Z0000000000│││紙│」號之申請帳號之登記地││││址為苗栗縣銅鑼鄉朝陽村││││9鄰之事實。│└──┴───────────┴───────────┘
二、核被告羅濟炫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佈猥褻物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檢察官姜永浩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雷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