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簡字第19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陳慧珊
被   告  龔義芳 (即 龔璽驊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龔璽驊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玖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龔璽驊之遺產
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肆拾
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龔璽驊(原名甲○○)於民國103年8
月12日與原告(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03
年11月25日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個人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
間103年8月12日起計7年,借款利率依原告之指數利率1.
08%加計週年利率3.7%,合計週年利率4.78%計算,龔璽
驊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則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未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借款
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外,並按借款本金餘額,自應償付之日起
,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詎龔璽驊未依約還款,迄至108年3月25日止,尚欠本金
192,144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龔璽驊已於107年12
月16日死亡,被告為龔璽驊之法定繼承人且未聲請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就本件債務自應於繼承龔璽驊之遺產範圍內負
清償責任。爰依貸款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
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
貸款申請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利率說明文件、龔
璽驊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
院)公告、龔璽驊除戶謄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卷
第9至43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是本件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實。
(二)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
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
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
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龔璽驊已於107年12月16日死亡,被告既
為龔璽驊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或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有少家法院110年6月29日高少家宗家司優108司繼字第
919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9頁),依上開說明,自
應繼承龔璽驊對原告之上開債務,但僅以繼承龔璽驊所得
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消費
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龔璽
驊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淮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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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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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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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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