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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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49號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林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