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兼丙○○送達代收人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刑事第四庭」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四庭」。又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之住址應更正為「南投縣○○鎮○○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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