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文成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由按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各款事由者,不得為協商判決。經查,本件當事人雙方雖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告甲○○願受科刑之範圍達成協商之合意後,經本院指定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然查,本件疑有不得為協商判決之事由存在,尚待調查,爰命再開協商程序,期日另行指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