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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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曉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立雄 即 杏立博全 診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黃立雄業民國107年11月13日出境,迄未入境,有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相對人須向國外送達,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