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3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4
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楊秀枝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