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宏彬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宏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宏彬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7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確定。於民國
101年1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7
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楊秀枝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