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6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曼妮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
0,000元,應繳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1,0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
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