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營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上訴人愛爾蘭商TimoneyResearchLimited法定代理人ShaneO'Neill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 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君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李庭御 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九廠法定代理人 陳繼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李姿璇 律師被上訴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偉揚 律師複代理人 王佩絹 律師複代理人 邱姝瑄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被上訴人 羅展興 被上訴人 吳慶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靖夫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 律師被上訴人 劉金相 被上訴人 林永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啟謀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