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徐湘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張珈禎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