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李政道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
李文平 律師被告 林彥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李政道於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25號被告林彥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高郁茹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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