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姿慧 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法律扶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前,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一、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資料,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08年12月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聲請人前僅補正郵局存摺內頁且無封面,日期亦未照本院命補正之日期,請重新提出。如未補正,視為隱匿財產,會生不利益之效果。
二、提出聲請人前患子宮肌腺瘤、摘除子宮之病歷或診斷證明書。就反覆就診、治療部分,請提出就診病歷、醫療費用收據或記載就診次數之診斷證明書。又聲請人近期是否仍須反覆治療?
三、如聲請人每月收入僅新臺幣1萬元,每月支出13,739元,如何有餘額更生?是否改聲請清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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