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丞立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及不起訴處分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附表所示鑑定單位檢出海洛因成分,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之部分外,應連同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公克)毒品成分鑑定單位證據名稱及頁碼白色粉末1包毛重:0.60淨重:0.343使用量:0.006剩餘量:0.337檢出海洛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⒈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878卷第47頁)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同上卷第7-8頁)⒊扣押物品照片(同上卷第21頁)⒋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17頁,毒品編號:DD-0000000)⒌黃丞立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同上卷第11-12頁反面、39頁正反面)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