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18號聲請人 徐牧柔 即財團法人世界道德重整運動中華民國聯誼
會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世界道德重整運動中華民國聯誼會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世界道德重整運動中華民國聯誼會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世界道德重整運動中華民國聯誼會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二、五、六至十、十二至十四條。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司法院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世界道德重整運動中華民國聯誼會基金會之董事長,緣經董事會於民國110年4月20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財團法人世界道德重整運動中華民國聯誼會基金會經教育部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五日台62.文字第二五四二二號函許可設立,由本院登記處於85年7月12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後,於110年4月20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等情,有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函、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51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世界道德重整運動中華民國聯誼會基金會捐助章程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2、5至10、12至14條部分,乃就該財團法人之業務項目、董事任期及名額、董事會權責、基金會重要事項之決議方法等均屬財團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捐助章程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3、15、16條部分,僅係有關變更會址、明定章程訂定日期及補充章程不足之規範等,並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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