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35號原告 鄒一森 訴訟代理人 許立騰 律師原告 鄒金珠 被告 鄒錦鳳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心
張宜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如後述),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被告):
㈠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全體416萬6,000元及利息
,惟鄒 廖玉英 之繼承人除原告外尚有被告,僅請求給付原告全體之法律依據為何。
㈡被告提出94年6月2日申明書,其上記載「茲申明書媽鄒廖玉
英欠 王德 債務捌拾萬元,因我鄒金珠無能力代償還,由姐夫 陳其達 代償還,日後媽鄒廖玉英全部財產(土地)我(鄒金珠)放棄所有財產權力,謹此證明)」,原告鄒金珠就該申明書有何意見。
三、被告應於收到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原告):
被告主張抵銷之債權具體之金額、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證據。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