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海寧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510號、110年度緩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之紙片壹張,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海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3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案之紙片1張經鑑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2月26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04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0年3月18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2981號駁回再議確定,於112年3月17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各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二)該案扣案之紙片1張,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檢體送驗紀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在卷可參(見110年度毒偵字第704號卷第27至31、93、95頁)。該扣案之紙片因與第二級毒品直接接觸而留有該毒品殘渣,則因難與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同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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