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九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四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
二、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書狀內容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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