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右開聲請意旨,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附於聲請卷內可憑,另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獲,未能執行等情,亦有相關函文及報告書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稽,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