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37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九五三一七00六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貳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晚間十時五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巷口。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佐憑: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中之自白。
(二)關係人 陳榮哲 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林錫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